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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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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82號許思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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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鴻111簡字第18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思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882號許思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思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股   別   鴻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思珮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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