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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82號許思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鴻111簡字第18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思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882號許思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思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股 別 鴻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思珮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