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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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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曾進發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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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進發之部分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進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曾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簽帳卡消費款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聲請,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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