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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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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蔡旻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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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旻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
                                  112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建海   
被   告 蔡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9,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2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759,083
同左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8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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