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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蔡旻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旻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4號
112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建海
被 告 蔡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9,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2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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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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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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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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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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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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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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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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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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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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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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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