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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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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林立山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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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立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原告陳昶宏與被告林立山*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林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672元,及其中新臺幣元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27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6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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