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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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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38號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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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8號原告蘇士魁與被告陳品
          蓉(原名:陳映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8號
原      告  蘇士魁  
訴訟代理人  劉立凱  
被      告  陳品蓉(原名:陳映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
75至18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08年5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 3萬9,500元 2 108年5月18日 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3 108年5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 8萬6,000元 4 108年5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 1萬1,200元 5 108年5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 6萬0,000元 合計:19萬7,700元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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