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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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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75號楊勝惠(原名:楊昌舜,兼為楊昌堯之繼承人)、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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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57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勝惠(原名:楊昌舜,兼為楊昌堯之繼承人)、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57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勝惠(原名:楊昌舜,兼為楊昌堯之繼承人)、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淵(清算人)
相  對  人  楊勝惠(原名:楊昌舜,兼為楊昌堯之繼承人)
            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
            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
            高可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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