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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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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92號唐承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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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46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唐承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唐承龍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陳偉智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唐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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