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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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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68號顏振錄(原名顏振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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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4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振錄(原名顏振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顏振錄(原
    名顏振祿)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6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顏振錄(原名顏振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626元,及其中612,367
  元自民國(下同)9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6,8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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