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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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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69號被告許真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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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訴字第39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真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真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李明勳    
被   告 許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110元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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