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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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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32號許碧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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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16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碧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3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碧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3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被   告 許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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