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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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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31號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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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3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果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原   告 郭庭毓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準備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玖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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