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62號許字菲即許秀卿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39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字菲即許秀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字菲即許秀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6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被   告 許字菲即許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萬3,270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2%,自民國100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