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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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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47號卓威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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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45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威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卓威臣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卓威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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