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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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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賴東海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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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東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賴東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予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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