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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賴東海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東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賴東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予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