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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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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91號李邦寧,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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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4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邦寧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蓋亞藝術工
    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邦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9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   告 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邦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李邦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91,759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李邦寧應給付原告757,119元,及自112年6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1,395元由被告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李邦寧連
  帶負擔28%,餘由被告李邦寧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97,25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252,37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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