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89號吳秋凉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6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秋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秋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吳秋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91元,及自民國99年4月3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458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