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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140號潘淑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玉調112年度家調字第11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淑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調字第114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潘淑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字第1140號
原 告 甲○○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柏綸律師
被 告 乙○○ 住詳卷
丙○○ 住詳卷
丁○○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股 別:玉調股
書記官 黃郁暐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