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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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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2號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李柏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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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2年度訴字第34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李柏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澤宇生技有
    限公司、李柏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李柏輝、詹凱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83,91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 利息 違約金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1,683,914元 3.225% 112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 112年5月22日至112年11月21日止 112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
金額合計 1,683,914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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