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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0290號高竟原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70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竟原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02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竟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文書節錄如附件。
附件:【應買通知(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高竟原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