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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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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065號潘純湄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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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祥字第1140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純湄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0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純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潘純湄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四、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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