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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18號木羽汽車修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楷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3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木羽汽車修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楷翔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木羽汽車修
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楷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木羽汽車修護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林楷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單位: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本 金 年利率 利 息 違 約 金 1 4萬3336元 6.41%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 82萬3336元 6.41%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合計 86萬6672元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