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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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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66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李家成,高鴻鈞,謝宇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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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家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家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李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9,1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2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89,1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編號
項    目
請 求 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1
信貸
413,090元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33%計算。
 2
信貸
276,049元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1%計算。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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