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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66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李家成,高鴻鈞,謝宇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家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家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李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9,1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2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89,1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