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41號孔裕榮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46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孔裕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4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孔裕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孔裕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以新臺幣貳
拾伍萬壹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