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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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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03號戴嵦恩(原名戴呈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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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8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嵦恩(原名戴呈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戴嵦恩(原名戴呈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0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被   告 戴嵦恩(原名戴呈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1,03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8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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