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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730號蔡麗娟(即蔡立仁之繼承人)、蔡秋芬(即蔡立仁之繼承人)、蔡晴梅(即蔡立仁之繼承人) 、蔡美玲(即蔡立仁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37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麗娟(即蔡立仁之繼承人)、蔡秋
芬(即蔡立仁之繼承人)、蔡晴梅(即蔡立仁之繼承人)
、蔡美玲(即蔡立仁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73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蔡麗娟(即蔡立仁之繼承人)、蔡秋芬(即蔡
立仁之繼承人)、蔡晴梅(即蔡立仁之繼承人)、蔡美玲
(即蔡立仁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
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下午2時36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