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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001232號邱玉春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05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玉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訴字第123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玉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俐伶
被 告 邱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即本裁定附表一所示),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新臺幣/元):
附表二(新臺幣/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