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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23號洪嘉俊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47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嘉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2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嘉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洪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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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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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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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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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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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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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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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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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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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