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32號洪梓峻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4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梓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梓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蔣郁瑤
被 告 洪梓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肆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期 間
|
週年利率
|
計算方式
|
||
1
|
2,454,321
|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8.04%
|
自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