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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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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70號英商亞世邦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備處,張庭甄(SHOUWONNE TRUONG)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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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46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商亞世邦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備處、張庭甄(SHOUWONNE TRUONG)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商亞世邦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備處、張庭甄(SHOUWONNE TRUO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70號
原      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舜  
訴訟代理人  王子宸  
被      告  英商亞世邦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庭甄(SHOUWONNE TRUONG,法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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