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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68號陳根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酉109聲判字第1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根恩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聲判字第168號韋慶華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根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股別:酉股
書記官:陳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09年度聲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韋慶華
韋慶全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陳根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109年6月2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883號駁回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續字第114號),聲請交付審判(視為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