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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000003號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原告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原告林陳雪
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林承賢(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林尚志(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林代鈞(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再審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
度重訴字第3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