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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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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000003號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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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原告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原告林陳雪
      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林承賢(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林尚志(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林代鈞(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
再審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
度重訴字第3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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