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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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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徐台能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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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台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台能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楊彥勳   
被   告 徐台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393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2,3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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