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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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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239號吳立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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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2審簡字第223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立仁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239號吳立仁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吳立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337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2856號、112年度偵字第27451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3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62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20號),被告於偵查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立仁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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