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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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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89號翁秉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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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仁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翁秉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89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翁秉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秉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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