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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22號被告上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啓斌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上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啓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22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上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啓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22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楊觀
林梅芬
被 告 上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