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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鐘博龍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鐘博龍之112年11月22日裁定正本及112年11月29日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2日裁定正本及112年11月29日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鐘博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顏士清
顏銘志
顏啓仁
顏芳駐
顏宗前
顏正實
顏露松
顏玉林
顏宗益
相 對 人 鐘博龍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顏士清
顏銘志
顏啓仁
顏芳駐
顏宗前
顏正實
顏露松
顏玉林
顏宗益
相 對 人 鐘博龍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二第一行關於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補償金額支付通知書」。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