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90號王靜文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靜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靜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沈玟君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