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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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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650號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韋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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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6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650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韋迪
          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650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 訟 代理人 詹緯全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85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8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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