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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崇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崇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崇、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偉明 住同上(
高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一O年度全字第一五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