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624號林孟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2簡字第26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孟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624號林孟勲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孟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9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孟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SupersonicTMHD08吹風機(桃紅色)壹臺、SupersonicTMHD08吹風機(全桃紅)壹臺、Dyson V12 Detect Slim Total Clean吸塵器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9173號(略)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