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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75號徐冠謦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8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冠謦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7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冠謦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 告 徐冠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