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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32號簡任群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52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任群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3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