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被告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潄芬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潄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潄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潄芬
被 告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2萬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