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286號林仕凡(即周賓鴻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仕凡(即周賓鴻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仕凡(即周賓鴻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順壽
周伯祥
周伯楠
周坤灶
周明月
高美鈴
高秋錦
高炳宏
高應榮
高炳建
簡金寶
游世一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芳子
周美紅
周美女
周美貴
周温偉
翁聖儒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明權(即被繼承人周金盛之繼承人)
周明政(即被繼承人周金盛之繼承人)
周明志(即被繼承人周金盛之繼承人)
周明洋(即被繼承人周金盛之繼承人)
周貴英(即被繼承人周金盛之繼承人)
周惠美(即被繼承人周金盛之繼承人)
周東昇(即周賓鴻之繼承人)
周潤晁(即周賓鴻之繼承人)
周文英(即周賓鴻之繼承人)
林仕凡(即周賓鴻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文玲(即周賓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
月28日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