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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897號,鄭克宣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克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克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設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234號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蔡步青律師
被 告 鄭克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