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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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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897號,鄭克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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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克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克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設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234號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蔡步青律師
被   告 鄭克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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