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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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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61號邱錦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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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易字第56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錦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561號邱錦德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邱錦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錦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錦德無罪。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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