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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6544號蔡勳鴻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執行解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365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蔡勳鴻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執行解約金)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6544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勳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如說明二...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均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另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到院,以利本院發款。
轉知陳述意見函(執行解約金)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共計新台幣(下同)約‧‧‧元,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