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80號許翔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4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翔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翔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廖宜鴻
被 告 許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