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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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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80號許翔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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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4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翔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翔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廖宜鴻    
被   告 許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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