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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002307號羅鴻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訴字第230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羅鴻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
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羅鴻基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起訴狀繕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代理)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