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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673號徐子軒(原名徐子娟、徐睿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6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子軒(原名徐子娟、徐睿瞳)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367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徐子軒(原名徐子娟、徐睿瞳)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14時21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